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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保障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汉江师范学院后勤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是劳动合同制员工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学校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坚持“只出不进”原则,学校不再录用此类用工。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 岗位聘任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根据科室中心工作职责、人员变动情况,合理制定员工岗位职数。员工自然减员以及承担的服务范围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员工岗位职数。

第五条 新聘为中心负责人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负责人聘任。员工聘任为中心负责人的,不改变其劳动合同制员工身份。

第六条 中心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岗位调整出现空岗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应结合实际适时予以补充。

第七条 借用到学校其他单位的员工不改变其用工性质、劳动关系,人选实行双向选择。

用人单位负责借用员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工资待遇,效益绩效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不再发放。

工资福利

第八条 员工的工资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策调整相适应,建立员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学校每两年研究一次。

第九条 员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考评工资、效益绩效)、临时工作报酬等构成;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岗位管理、以岗定薪;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每人每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编制工资花名册,由财务处发放。

在学校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设置临时工作报酬,用于支付员工岗位职责以外劳动报酬,鼓励员工“优劳优酬、多劳多得”。

根据岗位职责,个别岗位出现缺岗且严重影响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设置缺岗补贴。缺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

第十条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从事车辆驾驶、水电维修等特殊岗位的,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十一条 员工以自愿原则加入学校工会。员工应按时缴纳工会会费,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会员待遇。借用到学校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其工会会籍不作变动。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其工会会籍。开除工会会籍,须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工会小组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决定。

终止劳动用工关系后,工会会员会籍同时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员工享受学校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员工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工作量饱和的原则,合理制定员工岗位职责、工作规范、质量标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员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建立考勤、考核台账资料。

第十六条 员工应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我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树立良好的员工形象,衣着整洁、言谈文明、举止得体。

(五)团结进取,严于律己,不损公肥私。

第十七条 加强员工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一)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文化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安全、纪律等。

(二)学习培训形式:自学、校内外各类学习培训。

(三)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的,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四)员工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外出学习培训或参会的,相关费用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五)员工自费外出进修或参加培训、考试的,须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期间的月考评工资、效益绩效不予发放;外出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范,严禁违章作业;须持证上岗的均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殊岗位资格证书的考取、年审产生的费用列入经费预算,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均应填写《劳动合同制员工请(销)假审批表》,如实说明事由。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或电话按审批权限向所属科室、中心报告,说明原因,获准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结束,应按销假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的,请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按上班对待;员工因打架斗殴等肇事受伤的,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员工、科室中心副职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由科室中心正职领导审批;请假1.5天至2.5天的,由科室中心正职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处长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科室中心正职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各科室中心正职请假,按请销假程序办理,由处长审批,并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确需治疗或休养的,须持三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提出病假申请。

(二)员工病假期间,扣除实际请假天数的月考评工资、效益绩效。如当月病假天数达到21.75天及以上的,当月考评工资、效益绩效不予发放。即:

扣除的月考评工资=月考评工资÷21.75天×病假天数

扣除的效益绩效=效益绩效÷12个月÷21.75×病假天数

(三)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请假记为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每次请事假控制在1日以内。

(二)员工事假期间,扣除实际请假天数2倍的月考评工资、效益绩效。如当月事假天数达到11天及以上的,当月考评工资、效益绩效不予发放。即:

扣除的月考评工资=月考评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2

扣除的效益绩效=效益绩效÷12个月÷21.75天×事假天数

(三)员工事假1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80天。超过180天,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第二十五条 产假

(一)女员工产假158天(含产前休假15天),须书面提出休假申请。

(二)男员工因配偶生育可享受15天护理假,须书面提出休假申请。

(三)女员工因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持三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证明,提出休假申请。女员工流产,怀孕期不满120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5天至30天的休息时间;怀孕期满120天及以上的,给予42天休息时间。上环,可给予3天休息时间;员工做结扎手术,可根据医院建议给予员工相应的休息时间。

(四)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效益绩效全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婚假、丧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须持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婚假为3天。夫妻一方在外地工作,需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路程假。婚假应在结婚当年内一次性休完。

(二)员工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故死亡的,给予员工3天丧假时间。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

(三)婚丧假期间工资、效益绩效全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电话报告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申报工伤认定。

(二)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可享受工伤假。

(三)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旷工

(一)员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批准,逾期未返回工作岗位的。

3.无故不按时销假的。

4.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5.无故不参加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科室中心安排的各项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时间内不到调配工作岗位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7.因违法乱纪、危害社会等被公安机关处罚、拘留原因不能到岗的。

(二)旷工天数的计算

1.员工缺勤半天及以上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科室中心组织的活动,每缺一次活动折合成一天计算;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工作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给予开除处分。

2.员工旷工期间,扣除实际旷工天数3倍薪酬待遇。即:

扣除的薪酬待遇=月薪酬待遇÷21.75天×旷工天数×3,如当月旷工天数达到8天的,当月薪酬待遇不予发放;连续旷工天数达到2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员工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是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考核方法

(一)试用期考核

新聘科室中心负责人试用期满,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对其进行考核。

(二)月度考核

1.月度考核包括巡查考核和日常考核。

2.成立安全与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与服务质量的巡查考核工作;科室、中心负责各自员工的日常考核。

(三)年度考核

1.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起草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工作。

2.年度考核特殊情形

1)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员工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员工,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4)经单位同意自费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员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四)师德师风考核

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月度考核

1.实行百分制。其中安全与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巡查考核权重30%,中心日常考核权重70%。按加权后的分数兑现考评工资。

2.当年月考评累计三个月至五个月考评分数在80分及以下的员工,扣除当年度相应的效益绩效。

3.当年月考评累计六个月及以上考评分数在80分及以下的员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发放当年的效益绩效。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发放年终效益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当年度效益绩效。

(三)师德师风考核

员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员工违反师德师风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处理。

(四)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员工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困难慰问、评优评先以及聘用管理的依据。

员工奖惩

第三十二条 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奖励,参照学校标准予以表彰或兑现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奖励情形:

(一)在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在学校重大活动中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奖励情形。

第三十五条 员工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开除。

(一)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扣除一个月考评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扣除连续两个月考评工资,调离原岗位。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扣除连续三个月考评工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工作纪律,屡教不改的;

(二)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怠工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八)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嫖娼、色情淫乱等非法活动的;

(九)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按属地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基本生活费。

员工申诉

第三十八条 员工对考核结果、处分、奖励、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请调解。申诉应在事件发生次日起30天内进行。逾期不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到员工的书面申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在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诉员工。

第四十条 调解不成,员工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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