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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学生公寓管理是指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对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开展教育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坚持“分工负责、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理念,为学生生活和学习营造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学校将学生公寓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丰富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学生对学习、生活、交流空间等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 学校加大学生公寓经费投入力度,用于保障公寓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文化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后勤学生公寓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财务处、基本建设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组成。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制定;明确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队伍建设;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监督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学生公寓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文明创建和良好习惯养成教育工作;选派政工干部、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安全防范指导工作;组织学工、后勤部门开展学生寝室安全检查工作;学生公寓区域巡逻工作;学生公寓安防、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工作;配合消防、公安等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制定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及收费工作。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家具、设施设备、配套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网络规划、建设、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学生住宿安排及住宿信息的统计上报;学生公寓门岗值守与安全巡查;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学生公寓资产的申报与管理;基础设备设施的报修;协助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卫生、防诈骗等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寝室的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内务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未缴住宿费学生的催缴工作等。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自律委员会,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参与公寓管理和服务的监督,反映学生建议和诉求。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校住宿,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家长同意、二级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学生工作处备案。各二级学院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保持信息沟通,实地查看学生校外住宿情况等。

第十七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到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并检查寝室内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如发现缺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备。

第十八条 学生寝室钥匙统一配制,学生应妥善保管钥匙,不得私配、转借。学生借用备用钥匙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在公寓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及时归还。

第十九条 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学生工作处备案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 寒暑假期间因比赛、培训、大型活动等确需临时住宿的学生,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分配的寝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有特殊情况的,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二级学院、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沟通商定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休学、结业、肄业等退宿的,应按学校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退宿手续。公用设备设施丢失、毁损的,相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须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寝室,并保证寝室内原设施设备完整。未带走的物品视为废弃物,由公寓管理人员进行清理。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的学生,应办理延期住宿手续,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四章 公共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所有房屋、设备设施均为学校财产。

第二十五条 寝室内配备的财产未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爱护学生公寓公共财产。发现自然损坏的公共财产,学生应及时网上报修或登记报修,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联系维修;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财产应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寝室应选出1名寝室长,寝室长兼任该寝室安全员。寝室安全员须以身作则,协助做好寝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学生应配合寝室安全员,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宜在寝室内存放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和现金;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时,应主动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禁止使用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严禁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插座;严禁私自接入电线、网线;严禁私设灯头、对电瓶车电池充电。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用电设备设施;学生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使用经过国家安全认证(3C)的合格电器产品,使用台灯、充电器应远离蚊帐、棉被、衣物等易燃物,人走必须关闭所有电源。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损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遇火警、匪警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向管理人员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得攀爬门窗、护栏、阳台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集会、传销和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公寓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在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增加安全巡查频次。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寝室水电管理遵循安全、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寝室按额定用电量供电,超出部分按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收取电费,费用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学校维修;人为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严禁私自启动、关闭水电总控开关或阀门;严禁私接水电线路、管网。

第四十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如发现长流水、长明灯等情况,学生应及时到公寓管理人员处登记报修。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下列卫生规定:

1.制定值日表,保证寝室每天有值日生清扫,做到整洁干净、无异味;

2.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泼乱倒;

3.垃圾入篓,不得丢进便池;

4.垃圾应及时分类收集,分开投放,不得随意抛掷、堆放在寝室门口。

第八章 秩序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24小时值班,一般早上6点开门,晚上23点锁门。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出入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检查询问。因故晚归的,应当主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四十三条 学生接待来客,凭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离开时应主动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不得留宿客人。

第四十四条 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学生公寓。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进入学生公寓的,经公寓管理人员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应衣着得体,不得嬉戏、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从事各类商业推销和经营性、收费性等活动。学生如从事非经营性宣传,须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进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禁止饲养宠物。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里的表现作为评先推优、奖助学金评审的参考。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汉江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汉师校发〔201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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