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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员工日常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神,贯彻落实《汉江师范学院后勤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三条 坚持“只出不进”原则。因岗位需要或退休等减员,确需补充人员的,经学校同意后,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劳务派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聘人员。
       第四条 根据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基本职能,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内设中心负责人岗位及职数,经学校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组织聘任。各科室、内设中心负责人由劳动合同制员工担任的,不改变其身份。依据工作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内部现有人力资源,既要考虑员工工作饱和度,又要考虑工作性质及员工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及职数,经学校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组织聘任。
       第五条 岗位聘任原则
      (一)管理岗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上岗、择优任用原则。
      2.坚持能上能下、定期轮岗、民主集中原则。
      (二)普通岗
      1.坚持岗位公开、原岗微调、缺岗优先原则。
      2.坚持自主择岗、动态调整、统筹安排原则。
      第六条 聘任年限
      (一)管理岗
      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聘用。
      结合实际,建立轮岗机制,管理岗轮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普通岗
      后勤员工自然减员以及承担的服务范围变化时,及时调整员工岗位。
第三章 员工管理
      第七条 现有合同制员工与学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员工工资按学校核定的工资总额,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制定工资标准,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之日起执行对应工资标准。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其他校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可外派员工承担其所需的服务工作。外派员工不改变其用工性质、劳动关系和工资待遇,人选实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负责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外派员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工资待遇。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考评绩效、奖励绩效)、临时工作报酬等构成;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岗位管理,以岗定薪;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每人每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编制工资花名册,由财务处发放。在学校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设置临时工作报酬,用于支付劳动合同制员工岗位职责以外劳动报酬,鼓励员工“优劳优酬、多劳多得”。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个别一线岗位出现缺岗(严重影响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设置缺岗补贴,缺一个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员工承担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缺岗补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以自愿为原则加入工会,可向后勤管理处所在分工会组织提出入会申请,经分工会组织同意,并报校工会批准。经批准入会的合同制在岗员工应按时缴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同时享受工会会员待遇;在终止劳动用工后,按工会法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工作量饱和的原则,合理制定劳动合同制员工岗位职责、工作规范、质量标准等内部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加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建立考勤、考核资料台账。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劳动合同制员工具体工作表现与实绩,建立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劳动合同制员工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员工应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我管理。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不断提升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认真工作,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良好的员工形象,衣着整洁,言谈文明,举止得体。
     (五)团结协作,不得与同事和服务对象吵闹、斗殴,不得搬弄是非、挑拨离间。
     (六)关心集体,强化集体凝聚力;不损公肥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实现“人人是人才,人人能成才”的目标,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员工学习包括政治理论、文化知识、职业道德等,员工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劳动安全、劳动纪律等。学习培训形式包括内部培训、行业培训。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的,按照考勤规章制度处理。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相关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核销。
      第十九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凡需上岗资质的岗位,均应取得(或在有效期内)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各岗位安全工作规程由各科室、中心制定,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监督执行。特殊岗位资格证书的考取、年审产生的费用列入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核销。
      第二十条 员工应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不得拒绝上级领导的合理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包括进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环境。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均应书面提交请假条,填写《劳动合同制员工请(销)假审批表》,如实说明事由。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事前口头或电话按审批权限向所属科室、中心报告,说明原因,获准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员工、科室中心副职请假 1 天(含 1 天)以内的,由科室中心正职领导审批;请假 1.5 天至 2.5 天的,由科室中心正职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3 天(含 3 天)以上,由科室中心正职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各科室中心正职请假,由处长审批。经同意后的请假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病假
      员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确实需要治疗或休养的,须持三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提出病假申请。请假期限根据病情而定。员工病假期间,扣除实际请假天数的月考评工资、奖励绩效。
      即:月考评工资÷22 天×病假天数=扣除的月考评工资;
      奖励绩效÷12 个月÷22 天×病假天数=扣除的奖励绩效;
      如当月病假天数达到 22 天及以上的,当月考评工资、奖励绩效不予发放。
      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 180 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且全年奖励绩效不予发放。
      第二十四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请假记为事假。员工应尽量安排公休日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若确有急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每次请事假控制在 1 日以内。
员工事假期间,扣除实际请假天数 2 倍的月考评工资、奖励绩效。即:
      月考评工资÷22 天×事假天数×2=扣除的月考评工资;
      奖励绩效÷12 个月÷22 天×事假天数×2=扣除的奖励绩效;
      如当月事假天数达到 11 天及以上的,当月考评工资、奖励绩效不予发放。员工事假 1 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 15 天,超过 15 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且全年奖励绩效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 产假
      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分娩,须持三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生产证明,提出休假申请,产假 158 天(含产前休假 15天)。
      女职工因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持三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证明,提出休假申请。女职工流产,怀孕期不满 120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期满 120天及以上的,给予 42 天产假。上环,可给予 3 天休息时间;教职工做结扎手术,可按医院医生的建议给予休息时间。
      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奖励绩效全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婚假、丧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须持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婚假为 3 天。夫妻一方在外地工作,需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路程假。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的当年内一次性休完。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故死亡时,给予职工 3 天丧假。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
      婚丧假期间工资、奖励绩效全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必须在事发 24 小时内电话告知综合管理办公室,且 3 日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
      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可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假有效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按上班对待;员工因打架斗殴等肇事受伤的,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女职工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疗养期间属于事假,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请假结束,应按销假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旷工
     (一)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批准,逾期未返回工作岗位的。
      3.未按时销假的。
      4.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5.无故不参加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科室中心安排的各项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时间内不到调配工作岗位上班者,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7.因违法乱纪、危害社会等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拘留、逮捕、判刑的,等等。
     (二)旷工天数的计算
      员工缺勤半天及以上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科室中心组织的活动的,每缺一次活动折合成一天计算;员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员工旷工期间,扣除实际旷工天数 3 倍薪酬待遇。
      即:
      月薪酬待遇÷22 天×旷工天数×3=扣除的薪酬待遇
      如当月旷工天数达到 7 天的,当月薪酬待遇不予发放;连续旷工天数达到 14 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且全年奖励绩效不予发放。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是对员工进行业绩评价的管理方式之一。是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情况的综合评价;是对各科室、中心就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日常管理等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考核方法
     (一)层级考核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对科室中心正职、副职进行考核,科室、中心负责人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
     (二)日常考核(月、季度考核)
      成立安全与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内设中心的安全生产与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等工作。各科室负责各岗位合同制员工的考核。
     (三)年度考核
      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考核记分
      (一)日常考核
      实行百分比制。各中心结合本部门合同制员工平时表现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安全与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占比 30%,中心日常考核占比 70%;各科室合同职员工的考核,由科室负责人对各自合同制员工进行综合考核。
      (二)年度考核
      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细则以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为准。
      第三十四条 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聘用管理的依据。
      (一)日常考核
      安全与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各科室、中心结合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在《合同制员工考核评价表》中给予相应的百分比。当年月考评累计三个月至五个月考评百分比在 80%及以下的员工,扣除当年度相应的奖励绩效。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应对其提醒谈话,限期改正,取消困难慰问、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等资格。
      当年月考评累计六个月及以上考评百分比在 80%及以下的员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相关兑现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奖励绩效不予发放。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当年度奖励绩效。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应对其提醒谈话,限期改正,取消困难慰问、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等资格;调整该合同制员工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若仍旧不能完成岗位工作,则按照《劳动用工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以向考核小组及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反映,接到员工的诉求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及时给诉求员工回复。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有突出表现、重大贡献的员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将给予表彰;对违纪违法,违反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员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应予奖励。员工奖励分为:部门奖励、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七条 本着教育管理并重的原则,对员工既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对违反纪律或相关规定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员工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申诉与投诉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管理者的渎职行为,员工有权对损害学校利益及本人权益的事实提出申诉与投诉。申诉与投诉应在事件发生次日起 30 天内进行。逾期不申诉和投诉的,视为认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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