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的要求,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校内住宿。加强确有特殊原因需走读的学生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十堰市城区,且有固定住房者,可以申请走读;由于学生身体等原因需父母陪读,不能在学校宿读者,可申请走读。
第三条 学生走读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亲笔签署“同意走读”和安全承诺书,并附有户口本、房产证及父母一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所在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对走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走读条件的,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报宿管中心和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 办理完走读登记手续的学生,可免缴当年住宿费,其它费用与住校生相同。
第五条 学生走读期间,在校外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按汉江师范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六条 走读生办理走读手续所提供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走读期间,因向学校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导致有关信息无法及时传达给走读生本人而造成其利益损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走读学生享有与住校学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受理走读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6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学生走读满一年后,如欲继续走读,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