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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0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环境育人氛围,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建设和修缮施工单位以及在校经营的单位和个体。
        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是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单位,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与具体服务工作,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
        教务处负责设置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党委宣传部负责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各二级学院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习惯。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做好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与具体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爱护校园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劳动成果。
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建设发展规划。
        第七条 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管理,及时改造和修缮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校园道路、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绿地、公共厕所、水系、生活垃圾外运等环境卫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与市环卫部门业务联系;负责组织实施除“四害”,负责推进垃圾分类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所辖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各自公共区域管理,不得在公共走廊、楼道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不准私自牵拉遮阳布或檐篷,以免影响校园美观及他人出行安全。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等处乱涂、乱画、钉挂宣传条幅及张贴宣传广告、海报、消息。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画廊、橱窗以及通讯、交通、门牌等标识标牌须按程序报学校主管单位审批,并按业务归口单位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安装。
        第十四条 严禁占用主干道和人行道堆放物料、违规停放车辆。确因需要临时占用的,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停放,并及时清场,不得长时间影响校容和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社会作业车辆,经业务归口单位申请,报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校作业,相关业务单位须加强管理,规范作业,按规定的行驶路线和速度限制指令进出校园,不得沿途洒漏垃圾、污水。
        第十六条 加强卸货作业管理,相关业务单位有义务督促作业方及时清场,带走非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加强基建、维修、改造施工管理,相关业务单位有义务督促施工方按指定地点堆放施工材料,及时清理施工余料及建筑垃圾、冲洗路面,维护校园环境,严禁将施工余料和建筑垃圾装入垃圾桶内。
        第十八条 加强商铺、食堂环境卫生管理,相关业务单位有义务督促各商铺、食堂及时清理装修垃圾,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保持经营周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 学校各住户必须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严禁乱扔垃圾,严禁高空抛物。不得侵占小区公共空间堆放私人物品。
        第二十条 统一规划设计景观、种植树木花草,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校园树木花草,确需移动的,须报相关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四章 特殊垃圾收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教学实验室等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第二十四条 医务室、隔离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能够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或垃圾,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禁止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餐厨垃圾应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标明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字样),密闭储存。
        第二十六条 垃圾中转站必须定期按规定喷洒药物,防止蚊苍蝇滋生和污染环境。
第五章 环境卫生规范
        第二十七条 教学区行为规范
        (一)不得携带饭菜、宠物;
        (二)不得在墙壁上涂画、张贴、泼洒污物等;
        (三)严禁抽烟、随地吐痰;
        (四)课间,老师、班干部及时组织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将垃圾清理干净并集中放入垃圾桶中,保持教室清洁。
        第二十八条 室外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一)每人都有监督不规范卫生行为、遵守公共场所行为规范的义务;
        (二)严禁抽烟,不得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便溺;
        (三)休闲的残留物自行带走并放入专用垃圾桶中;
        (四)携带小孩玩耍,严禁随地大小便;
        (五)遛宠物需使用牵引绳,及时处理宠物的排泄物;
        (六)不得攀爬、污损景观设施、公共休闲座椅。
        第二十九条 公厕卫生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墙壁、隔板上张贴、涂画;
        (二)便溺入池,随手冲洗便池;
        (三)在盥洗间洗手完毕,排干盆中污水;
        (四)废物、垃圾丢入垃圾桶中。
        第三十条 校园绿化区域行为规范
        (一)不得践踏草坪、穿行绿篱;
        (二)不得攀爬树木、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
        (三)不得点火烧荒、焚烧物品;
        (四)不得有其它损害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环境卫生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保洁、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外运等工作质量标准,加强服务公司及员工管理,确保日常环境卫生工作质量。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为恶劣者,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对基建、维修、改造、货物运送、商铺、食堂等服务商,相关业务单位可设置一定金额的环境卫生保证金,以保障服务商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效果。
        第三十四条 对未及时督促服务商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业务单位,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有责任提醒相关业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校外单位(公司)、人员,由学校相关业务单位负责,责令改正,对损坏公共财物者,要照价赔偿,涉嫌违法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殴打、侮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情形,由保卫处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对行为恶劣者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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