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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0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精神。
        第二条 后勤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建立健全各环节管理机制。
        第三条 对在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后勤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工作教育和培训;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安全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成立后勤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小组,管理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群众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内设中心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安全工作质量标准;制定安全工作操作规程、实施措施、任务清单;定期组织员工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建立安全检查常态化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落实整改,定期向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相关工作等。
        第七条 后勤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为:管理处处长负主体责任;副处长负分管责任;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具体岗位或生产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新进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岗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九条 从事压力容器、电、电梯、车辆驾驶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允许其独立操作。
        第十条 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报情况、交流总结等。
第四章 安全事项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安全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二)建立健全食堂经营、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学习培训。
      (三)加强饮食工作各环节日常管理,严把饭菜质量关,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和饭菜价格稳定。
      (四)加强食堂水、电、气、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
      (五)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冷链食品”采购管控。
      (六)妥善处理学生投诉,防止网络舆情发生;积极落实各级检查整改要求。
      (七)健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财产安全、质量检查、饭菜价格、健康教育、疫情防控及餐厨垃圾等管理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用电安全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生教室、学生宿舍、办公室、机房、食堂、室外公共用电区域等重要场所的用电管理,确保用电的安全性。
      (二)严格配电房等场所管理,重要设备设施标识完整;严格遵守高低压操作规范,不得违规操作,配电房、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电炉等。
      (三)电工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电工及有关管理人员须熟知电业规程。
      (四)专业人员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查用电线路、配电柜、配电箱、灯具、插座、插头、开关等设备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发现故障及时报修,确保正常供电。
      (五)工作人员在维护维修电器设施须规范操作,要严守操作规程,严禁带电操作,严禁乱搭乱扯;带电操作或停电检修时,必须有一人在旁边监护。
      (六)健全用电安全各类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用水安全
      (一)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确保用水安全。
      (二)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及监管办法,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定期进行专业清洗消毒,坚持水质送检制度,相关档案资料完善。
      (五)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确保供水设备设施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六)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熟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处置流程。
      (七)建立健全校园桶装水、热水、开水、二级供水日常安全监管制度,根据职能划分,明确责任人,确保校园用水安全。
      (八)加强对供水、用水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巡检工作,及时排除隐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学习,努力提升相关业务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安全
      (一)设立楼栋门卫值班室,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个人电话 24 小时畅通,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公寓,外来人员如确需进入学生公寓的应凭有效证件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能进入。
      (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行为,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并对违章的宿舍或个人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相关学院。
      (三)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阳台、走廊、公共通道、扶栏、空调外机上方禁止放置花盆等杂物,一旦发现立即提醒、上报。
      (四)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公寓防火、防盗和值班登记等相关工作。
      (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和报备。
       第十六条 电梯、货梯安全
      (一)切实加强电梯、货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二)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货梯带隐患运行。
      (三)电梯、货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使用地点和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煤气罐、油桶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三)贮存鼠药、农药、强酸等有毒有害物品,必须专人、专箱(橱)保存,严把物品的发放关。严禁非相关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
      (四)使用药物防“四害”等病虫时,小面积用药须出警示牌,大面积用药除出警示牌外,还应提前做宣传,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做好药杀病虫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安全
      (一)驾驶员驾驶车辆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二)车辆的年度检验、技术检测、维护保养到位。所有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等。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性能保障后方可上路行驶,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配备各种有效的车辆安全装置和设备。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车辆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门。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有坡度路段乱停乱放。停驶后拉紧驻车栓、取出启动钥匙,锁住车门。
      (五)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凡技术状况、等级不达标、不符合车辆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安全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好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制度。
      (三)认真贯彻学习传染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校园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四)如有聚集性发生的疾病,例如:食物中毒、投毒或校园内传染病等疑似情况,要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五)严格按传染病防控指南操作规程,规范防控程序,做好学校临时隔离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其它安全
      (一)商铺、食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规范采购行为,认真执行采购索证制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如物品吊装、高空清洁等)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要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写入合同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制定本单位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处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后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级督查制度。后勤管理处、各部门及内部监督机构要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四种检查方式。检查应结合实际检查内容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材料、记录等要建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档案、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对现场发现存在的隐患,有权要求隐患岗位、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岗位、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后勤     管理处报告。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在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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